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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你不能不知道的几件事

日期:2018-12-21作者:浏览:1092

物业管理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朋友们留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期县房管局给我们梳理了8条大家最为关心的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管理中你不能不知道的几件事


物业管理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金堂县房管局就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朋友们留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期县房管局给我们梳理了8条大家最为关心的法律法规规定:

1. 我县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村)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一是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是遵守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的决定;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是提出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享有被选举权;五是选举业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是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是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

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5. 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的规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6.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况:

一是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二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是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四是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7.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是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是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四是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震动;五是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六是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七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8.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是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是公共绿化的维护;三是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是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是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是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是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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